土管局是否能强制没收被城建局许可建设的房屋
案情介绍
某市的苏某向当时负责批地和建房的职能部门——该市城建局提出申请,将自家平房改建成楼房,而且城建局给他发了修缮许可证。苏某冒着风险向银行贷了50万元,向亲戚朋友借了几十万,历尽艰辛在原有的地基上建起了四层小楼共计32间房。然而不久,该市土地管理局给苏某下发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将苏某的四层小楼共计32间房全部予以没收,土地管理局认为,苏某当初占用村里的荒地建造私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违法占地建房,而且土管局否定了城建局以前的规定,并认为当时城建局下发的修缮许可证是不能够代替土地使用证的。
土管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苏某的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信赖利益保护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行政许可之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该许可,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撤回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承诺。本案中苏某在获得城建局许可的情况下建设房屋,但是被土管局否认,并强制没收其房屋。土管局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