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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1次举报

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土地经营权其实是指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约定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可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1.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在土地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后,流转后的受让方即成为土地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

要成为土地经营权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土地经营权人如没有农业经营能力,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难以充分有效地利用农业用地,无疑会造成农业用地的资源浪费,不利于维护承包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2.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客体

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应是承包经营权中农村土地的合法经营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涵盖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它们是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

3.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取得

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方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等阶段,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故,要取得土地经营权,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

实践中,这个协商过程可以是承包方与受让方一对一私下进行,也可以是通过政府建立的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特别是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日益增多,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

4.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里的不得超过就是最长期限,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设定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或10年等,只要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5.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消灭

土地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故,一旦双方约定的流转期限届满,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自然因到期而消灭。土地经营权也可能因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等事由而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因重大误解、受欺诈或者胁迫、显失公平等事由而被撤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被宣告无效。故,如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存在被撤销或无效事由,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被撤销或无效后,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当然随之消灭。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方可以基于约定或法定事由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消灭后,受让方则须返还对承包地的占有。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故,如承包方同意土地经营权人实施土壤改良、建设农业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消灭后,受让方可以按约定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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