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承包户不一样,其并非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一直是被当成私营经济看待的;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从法律规定上看,应当始终确认其是“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形式下面的分散经营层次”。从法律属性上看,承包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形式,而并非私营制,因为土地依然是集体所有的。
1.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然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于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被认为是集体经济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层次下的“分散经营层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其所隶属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关系无疑是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承包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其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承包合同来确定的。
3.作为其主体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内部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家庭成员间的个人合伙
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是以血缘为纽带所形成的家庭承包经营的组织形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其内部无非就是农民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合伙经营关系而已。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以土地为中心而形成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无疑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商品生产的经营活动,其作为承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中心的,当然也包括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及水面等。在此范围外,农民再单独承包乡镇企业或其他生产资料及生活设施的,就是其他承包法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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