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在田地里打井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李某承租了何某的土地后发现何某的土地上没有水井,在灌溉农田时非常不方便。于是,李某便自己出资在何某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口水井。修完水井之后,李某要求何某支付自己一半的打井费用。何某认为李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擅自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水井,修建水井的费用应该由李某一人承担。为此,双方发生了纷。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在土地上建设配套设施能否获得补偿,要取决于是否经过了承包方的同意。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由此可见,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要投资改良土壤或者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必须要经过承包方的同意。只有在经过承包方同意后,经营者才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获得合理的补偿。
在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修建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李某没有经过何某的同意,就擅自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建设水井,李某完全可以拒绝支付修建水井费用。
这里要提醒大家,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我们如果要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相关配套设施,一定要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且要在合同中约定投资部分的相关补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修建设施之后,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对方完全可以拒绝支付相关的费用,甚至可以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