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土地经营权人弃耕土地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终止与土地经营权人的流转合同吗?
土地经营权人弃耕土地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人终止与土地经营权人的流转合同。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子以赔偿。
由此可见,土地经营权人弃耕土地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发包方可以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1)土地经营权人连续弃耕两年以上;(2)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3)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流转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在土地经营权人弃耕土地后,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主动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则有权要求他们之间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因为我国的耕地数量较少,资源紧缺,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我国法律才作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生产经营能力。如果受让方无法再继续经营土地,可以选择合理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再流转,而不能将土地闲置。否则,一旦给土地造成损害,受让方不但没有得到收益,还需要为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得不偿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