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前提条件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必须满足的两个前提条件。
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程序:
发包方将“四荒”等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四荒”等土地,在一定意义上挤占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而且期限较长,一般都在50年。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避免承包以后产生纠纷,发包之前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需要注意:(1)只适用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土地,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是指得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3)依上述规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还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承包人应当进行资信调查: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发包方对承包人的信誉、经营能力通常比较了解,万一出现争议也比较容易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发包方通常不那么了解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为防止虚假承包、包而不治甚至转手渔利,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应首先审查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例如,是否诚实可信,有无足够的资金或筹资能力,有无包而不治甚至转手渔利的意图等。只有确信承包人资信良好、有充分的经营能力,才能签订承包合同。
另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四荒”等土地,会带来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等优势,对促进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依法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损害承包人的土地权益。特别是不得在承包方承包一段时间见到成效后,以种种不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阻碍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