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案件“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
矿业企业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这是以租代征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有的用地单位直接找到村委会,村委会以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幌子,动员群众转让或出租土地,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摆脱用地指标限制,以政府的名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再转租给矿山企业,用于开采矿产资源,这虽然是政府行为,但在用地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项目尽快实施,违法为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担当中介人、担保人,获取村民的信任。
以上三种“以租代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的是政府介入,有的是村委会参与,其共同点就是把农用地非法出租用于矿产资源开采,规避的是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正当程序。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同,矿产资源所有者却只有国家一个主体,矿业权人从国家得到探矿、采矿许可后,如果矿业用地不属于国家所有,并且该矿业用地又不属于国家征收范围,矿业权人很难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利益驱使,与矿业企业私下达成协议,并不顾及法律规定的矿业用地取得程序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必然会对地表及地下造成一定破坏,造成采矿后土地塌陷、复垦难等问题。因此,矿业权和矿业用地的使用权不能同时取得,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矿业权和矿业用地协调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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