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之留地补偿
留地补偿有时也被称为留地安置,其实质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考虑到失业农民安置等因素,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土地,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而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则通过在所留土地上进行经营性活动,解决就业与生活问题。留地安置通常是在被征收土地上为被征地农民留下土地作为补偿,但也可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上划出一块土地归农民使用。
留地补偿方式的优势在于,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可在所留土地上开展经营性活动,既可保证农民土地被征收本身的补偿问题,又可通过经营性活动的开展解决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有助于他们的生计得到长久保障。至于所留土地具体如何使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该由被征地集体和农民自行决定。
但留地补偿也存在一些必须面对的问题。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留地补偿通常适用于类似我国台湾地区“区段征收”形式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为特定项目而实施的土地征收,由于土地都是为了特定项目的需要而征收的,故不可适用留地补偿。
其次,在留地补偿的标准方面,在按市场价值标准的补偿之下,留地补偿则通常难以适用:所征土地本来即是农民集体所有,市场价值多少,即应予多少补偿,体现一种市场经济“平等交换”的原则。若考虑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以及国家对土地进行改良(如三通一平)的投入,这种留地补偿的空间还是有适用余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