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管理之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
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标准而征收的税。土地税的一种。分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就土地出售价格高于原土地购入价格的差额部分课征;后者是在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上涨时,就其价格增加部分课征。中国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