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管理之土地金融制度、土地税及土地税制
土地金融制度
有关土地的金融机构体系、土地的金融法令条例、土地的金融流通机制及其调解方法等行为规范的总称。土地信贷是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延期付款的借贷。土地金融是以土地作为信用保证(抵押)而获得的资金融通。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普遍实行土地金融制度。国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作为财产抵押,不存在以土地作为抵押的土地金融制度。1988年起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经过修改后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为中国开展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信用的土地金融业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出现了土地使用者以使用权作抵押获取资金融通,用于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
土地税
简称“地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计征的货币或实物。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地价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课征地税。
土地税制
“土地税收制度”的简称。国家制定的土地税收法令和土地税征收办法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主要由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减免税、纳税期限、征收形式和违章处理等内容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