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管理之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出租及土地抵押
土地出让
亦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转让
亦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为前提,具体期限和条件一般由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签订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出租
亦称“土地租佃”、“土地租赁”。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度的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条件让给承租人的经济行为。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土地实行租赁经营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出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收取地
土地抵押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人为了借款,以土地作为取得信用的抵押品的行为。土地的合法权利随着抵押而转移给受押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在欠款偿还之前,不能收回土地产权。抵押借款是一种信用工具,一般认为土地抵押的意义在于土地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之作为偿还欠款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