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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之土地适宜性、土地生产力及土地承载力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12次举报

土地资源管理土地适宜性土地生产力土地承载力

 

土地适宜性

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对不同用途的适宜程度。可分为现有条件下的适宜性和经过改良后的潜在适宜性两种。土地按其适宜的广泛程度,有多宜性和单宜性之分。多宜性是指某一块土地同时适用于农业、林业、旅游业等多项用途;单宜性是指该土地只适于某特定用途,如陡坡地仅适于发展林业,水域仅适于发展渔业等。由于每块地有不同等级的质量,因此在满足同一的用途上,还有高度适宜、中等适宜、勉强适宜或不适宜的程度差别。

 

土地生产力

亦称“土地潜力”。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达到的生产水平。既反映土地质量的好坏,又表明土地的生产能力。可以表示为现在条件下和改变某种条件后的两种生产能力。利用土地应达到何种集约度,其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土地生产力。制约土地生产力的因素很多,除土地本身的质量以外,主要是合理利用、改良和保护土地。

 

土地生产力评价

通过对土地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的综合鉴定,测定并划分出土地生物生产力水平的等级。生物生产力水平的等级有时以某一作物为对象,有时以某一土地用途为对象,但并不计较生产和利用的投入耗费。土地生产力评价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进一步区分出各部分土地在生物生产力水平上的程度差异,不能脱离土地适宜性。

 

土地承载力

亦称“土地人口承载力”。单位土地面积上所能承载的最大人口数量。受经济技术条件的制约,一直处于变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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