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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之土地经营、土地经营垄断及土地粗放经营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03次举报

土地资源管理之土地经营、土地经营垄断土地粗放经营


土地经营

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获取土地产品或以土地承载力为开发利用目的的经济活动。可分为农业土地经营、矿业土地经营和城市土地经营等。农业土地经营以土地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通过开发和利用土地肥力来获取生物产品,是土地经营的基本内容。矿业土地经营是以地下矿藏为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把矿产品从土地的原始联系中分离出来,转化为能够用于生产或消费的物质财富的经营活动。城市土地经营是以城市土地为对象,以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内容,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土地经营垄断

土地作为经营对象被某个人所占用,排斥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利用这块土地的独占行为。凡是以土地作为必需生产手段的部门,如矿业、建筑业,尤其是农业,都存在土地经营垄断。这种垄断以土地的有限性,尤其以优等地的有限性为前提,是私有制社会的必然现象。土地经营垄断,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根源。

 

土地粗放经营

“土地集约经营”的对称。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少的劳动和物资,或将一定量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到较大面积土地上的经营方式。主要依靠土壤的自然肥力来生产产品,其单位面积产量不高。农业上通常所说的粗放经营,即耕作粗放、广种薄收的土地利用方式,科学技术比较落后,资金等物化劳动较少。土地粗放经营是相对概念,在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集约和粗放的概念也不同,在人均耕地资源多的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农业集约经营水平高,主要表现在资金投入(固定资金和生产费用)等方面;而在人均耕地少的日本、西欧等国,除有较多的资金投入外,劳力投入也多于人均耕地多的国家;在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相对而言,资金投入较少,而活劳动的投入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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