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处以罚款。
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工作。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就应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生产建设周期长、需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当其不复垦或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如对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造成毁损的,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此外,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将不被批准。
对于土地复垦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是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法律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表土剥离、报告有关情况、缴纳土地复垦费,将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充填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等,法律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