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与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属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焦点事项。一般来讲,征收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套型、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等。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完成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等人员对方案进行论证。
房屋征收决定属关系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政府重大决策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是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合法,即方案必须符合征收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货币补偿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等规定;
合理,指在合法的前提下,方案应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理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下降,尽可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合理要求;
可行,即方案在满足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还应具有可操作性,如对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大小、登记情况、容积率、公租房的处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办法、当地的民族习惯等因素均需考虑,以切实保障补偿方案的可行性。
经论证后,如认为补偿方案合法、合理、可行,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外公布并开始征求公众意见,认为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行的,应进行修改。
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为给予被征收人充分考虑、商议、准备时间,以全面了解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在征求公众意见结束以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汇总和论证,对于合法、合理的建议尽量予以采纳;对虽不合法但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建议尽量予以采纳,并修改补偿方案;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修改补偿方案时应做到:
(1)将征求到的公众意见予以公示。
(2)将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予以公示。通过公示,既让被征收人了解公众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发表的意见,又可了解政府对这些意见是否采纳及相应的理由,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实施房屋征收的,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还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