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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的标准界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50次举报

“旧城区改建”的标准界定

 

关于旧城区的改建,城乡规划法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但对于何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无论是城乡规划法,还是征收补偿条例均未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围绕征收项目是否属于“旧城区改建”,经常会产生争议和矛盾。


参照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侨务办、全总的通知规定,一般来讲,所谓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前述定义,在旧城区改建范围内,并不是任一具体房屋均要符合前述全部特征。“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并不排除在征收范围内有少数较新房屋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征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果以其具体房屋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方面不符合危旧房标准进而认为其房屋不应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的主张,一般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旧城区改建的对象中有危房、旧房及一些不符合城市规划和住房安全标准的房屋,危房本身就具有危害性,房屋倒塌可能对居住人或其他不特定对象造成伤害,因此政府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其进行征收和改造。如果某一地段的危房数量较少,要解决危房的危险,可以通过危房治理来解决,没必要通过征收来解决,这也符合必要性原则。而旧房的概念如何定义、旧房改造是否应列入“公共利益”的内涵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房屋的设计寿命一般为50-70年,但实际寿命平均不到30年。“旧房”的存在并不一定会造成危害,对其进行征收然后推倒重建可能起到规划整理城市进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面貌的效果,但不一定就意味着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旧房改建的行政行为实施之前,应严格进行民意调查,并积极公开政府对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与被征收人达成合意后,再严格按照公开的开发利用规划进行土地的使用,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旧城区改建属于一种特殊的征收方式,对危旧建筑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造,主要目的应当是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城市更新。因此,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如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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