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主体
设立形式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如征收办、征拆办等;另外一种是在现有的政府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房产局、住建局等。
职责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5)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6)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
(7)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8)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9)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10)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11)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2)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责任划分
虽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应当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以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被征收人对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而不应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
行政诉讼解释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比如,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的权力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补偿协议的订立方,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若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