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进行产权调换的特别规定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这是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特别规定。
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选择在其他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在其他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则没有特别的限制。
实践中,如何对“就近地段”进行界定,经常会发生争议。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就近地段”的范围时,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产权调换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未在改建地段或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就近地段选择产权调换、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对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安置方案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产权调换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