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法律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因此,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死亡的,在征收过程中,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将作为被征收人。
实践中,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等问题,经常会发生争议。由于征收人以及房屋征收部门都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在当事人对此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按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处理。相关当事人先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确定继承人,然后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在签约期限期满后,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待继承人或受赠人明确后,再按征收补偿决定就相关征收补偿依法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