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住房保障权
第一,征收过程中,国家负有保障“居者有其屋”的义务。因此,启动房屋征收活动,应当进行征收必要性的论证。也就是说,政府在决断是否进行房屋征收时,如果房屋征收的公益建设需要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或者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情况下得以实现的话,完全可以不必启动征收,或者不拆除居住性质的房屋。
第二,改善居民住房系房屋征收启动的正当事由。居者有其屋是住房权保障的第一层含义,但其还有更进一层的含义,即“适足住房”。因此,为改变旧有居住条件,促进适足住房权实现,需要拆旧还新,当然也应纳入房屋征收启动的正当事由之内。
第三,房屋征收应当平等对待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人们使用房屋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既可能是拥有所有权而自住,也可能是不具备所有权的租赁居住,如公房承租人,等等。房屋征收通过拆除被征收房屋,以取得被征收房屋占地进行建设,同时也剥夺了人们以被征收房屋为载体的住房权。因此,房屋征收不能仅从房屋的财产特性考虑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还应通过保障住房人的角度安置居住于被征收房屋之内的相关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