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买卖且交付,但未过户时被征收人认定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在被征收房屋已经买卖并且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不宜将买受人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买受人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要求办理有关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再享受相关的征收补偿待遇。也可以在征收补偿确定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要求享受相关补偿利益。
当然,如果买卖双方对于征收补偿权益的归属无任何异议,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为了有效推进征收补偿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纷争,也可以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货币补偿直接支付给买受人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