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间的责任划分
虽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应当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以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被征收人对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而不应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比如,根据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的权力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补偿协议的订立方,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若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