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此种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其监督形式既包括主动进行的检查、考核和个案监督,也包括依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进行核实、处理,还包括对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的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违反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可以依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对于依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