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房屋征收必要性原则的具体表现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0次举报

房屋征收必要性原则的具体表现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具体表现,以强制性为后盾,如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国家可以动用强制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人可以在任何一个征收项目中,对每一个被征收人都行使强制权。国家征收权的强制性只能在必要时方可显现。


房屋征收必要性原则在房屋征收的实务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征收目的,则尽量不启动征收程序。房屋征收的目的是获取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进而实现公益项目的建设。如公益建设项目可以选择闲置土地或没有建筑物的空地,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征收已有建筑进行建设。


2.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时,应根据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红线,以公益建设项目的必需为限,不能为了实现某些政绩工程或其他目的,而随意扩大征收范围,将原本不需要进行征收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3.补偿协商程序应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条件。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如经协商,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的,才可以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未经与被征收人的协商程序,不能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4.强制搬迁过程中仍应允许订立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如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强制搬迁已是征收程序的最后选择。但这并不表示进入强制搬迁程序后,就不能再进行协商。如被征收人在强制搬迁程序启动后有协商的意愿,则房屋征收部门仍应积极与被征收人协商,争取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补偿问题,不能因已经有补偿决定而拒绝与被征收人协商。


5.实施强制搬迁时,实施主体应采取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实施主体实施强制搬迁应做好充分准备,遏止被征收人暴力抗拒搬迁的可能,并尽可能通过劝导、说服的方式实施搬迁,以实现强制搬迁的和平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040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6%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86300 昨日访问量:269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