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界定
房屋征收以“房屋”为对象,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房屋的理解,最常用的是原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已失效)中的解释,即房屋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房屋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应包括在内。这一解释将房屋限于永久性的建筑物,未能将构筑物包括在内。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将“房屋”解释为“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同样是固定人造物,“建筑物”强调直接为人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如工业建筑、生活建筑等;“构筑物”则偏指其他为了满足某种使用需求、相对间接的为人服务的固定人造物,比如小区里的水塔、道路等。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对于“房屋”的界定,应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为准,房屋不仅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特殊情况下也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建筑物,如窑洞、地下室、地下停车库(场)、人防工程等。
按不同标准,房屋有多种不同的分类。如:按设计用途,房屋可以分为住宅、工业仓储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教育医疗用房等;按房屋所有权性质可以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房产及私有房产;按建筑结构标准,房屋可以分为钢结构房、钢混结构房、砖混结构房、砖木结构房和简易房,等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类别的房屋,分别确定房屋的价值和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