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用未“足额”的影响
征收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征收补偿资金确实不足的情况。该情况是否会影响征收决定的效力呢?
一般情况下,从征收决定作出到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间往往存在较长时间的间隔。法院在审理有关征收决定的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征收决定作出时的补偿金额是否足额,还要考虑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能足额支付补偿资金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冯建业、朱逸琴诉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指出,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资金应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足额到位。但是法律规定资金到位是为了顺利完成安置补偿工作,该案的征收资金尽管晚于征收决定70天到位,但并不影响后续的安置补偿资金的发放,故不能成为否定征收决定合法性的理由。
因此,征收决定作出时征收补偿资金的暂时不足,并不能完全否定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但征收机关应及时予以补足,确保后续的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不受影响。否则,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会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