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矿业权用地的取得方式之有偿出让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9次举报

矿业权用地的取得方式有偿出让

 

有偿出让主要表现在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这类土地之所以可以直接出让,一方面是因为这类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在我国,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够自由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缺失自由转让的功能;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类土地的用途是建设用地,与矿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相同,不需再办理其他土地用途转化手续。


正是由于以上这两个原因,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自由转让,矿业权人可以有偿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从事矿区建设和矿业生产。在有偿转让场合,政府不再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与矿业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具体转让方式实践多采招拍挂方式,即采这种招标竞标的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这里招拍挂能够发挥其真正的竞价作用,因为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市场大,不同的主体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简单说,就是不仅只有矿业权人会竞拍国有建设用地,还会有其他公民或公司进行竞价。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050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6%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86543 昨日访问量:269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