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内容及行使
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期限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在承包期内,发包人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情形下,应依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期内发包人也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然,登记机构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若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若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