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
矿业用地要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呢?仍然应该采用“矿业用地优先权”的认识,在开采对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场合,矿业权人则可以不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直接通过政府征收转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但是赔偿方式和费用必须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统一。
在其他矿业权场合,二权的效力并没有高下之分,矿业权人必须就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补偿费用等内容达成一致后,方可向政府申请征收该土地进行转让。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矿业权人与发包人达成一致,政府也并不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需要从土地管理和规划的大局出发,决定是否对土地进行征收,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土地征收不符合耕地管理和城镇规划,那么其可以对矿业权人矿业用地的申请予以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