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该法规定应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述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