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具体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此外,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单位以及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单位仍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受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条件:
第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
第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第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第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第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4)申请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5)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但生产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6)审批程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应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