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权益保护之征收补偿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能作为被征收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没有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作出规定,但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办法。
实践中,各地在制定相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办法时,都对公房承租这一特殊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如南京市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