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与征收行为、补偿决定行为之间均具有利害关系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公房承租人(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实际系福利分房的享有者,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
基于该项权利,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公房承租人不等同于普通的承租人,其与征收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有权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公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其与该行政行为之间也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