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批规划与公示规划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报批规划
规划的审批因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的权限不同,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均有批准权限:
国务院负责审批的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省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除省会城市外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政府负责审批的有:城市辖区内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除县政府所在地镇外的镇的总体规划。
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公示规划
城乡规划直接涉及公众生产、生活,财产权益等问题。因此,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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