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一定限制。民法典规定的除外条款指的就是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即便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流转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总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限制,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在这一条的贯彻和执行中要注意吸取已有规定在贯彻实施中的成果和经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更为有序,实现地尽其利。
2.关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才能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