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法院受理范围的土地承包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4)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5)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6)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7)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8)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其余纠纷,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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