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该规定,继承的对象必须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即宅基地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不能继承。
但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后,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一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是,一旦房屋灭失,则宅基地使用权就失去了依托的主体,必须由村集体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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