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农民集体所有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2次举报

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包括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三层含义,并且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

一是平等性。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


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的子女,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的成员资格。


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3937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7%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81567 昨日访问量:268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