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包括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三层含义,并且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
一是平等性。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
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的子女,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的成员资格。
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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