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维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表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表现在:
(1)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3)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4)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6)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7)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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