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为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而设立的权利,区别于针对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为我国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紧缺,国家鼓励民众提高土地利用率。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能在地下很深的地方对土地进行开发与利用,这使得土地资源的使用效能大大提高。
比如,在城市地上建筑物之下统一规划建设地铁及其附属设施,在广场下建设地下商业步行街,利用地上空间建造过街天桥,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停车场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等等,这些都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典型事例。
在分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按照同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其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有所区别。
此外,如果在进行地下建筑物建造施工过程中挖出了文物、矿藏等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占有,并须立即上报。因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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