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不认可安置补偿方案怎么办
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因此,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既不搬迁,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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