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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