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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权益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67次举报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权益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涵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相反。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是基于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继承人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不影响其继承权利。但继承人仍应受土地管理法的约束,因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财产属性大为减弱,人身属性居于强势地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故,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其特殊性。应区别看待:


第一种类型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种情况下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二种类型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应当禁止继承。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为本集体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将使其无端受益,导致所占有宅基地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理念。但对于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应确定继承人享有的份额,其虽然不能继承房屋所有权,但应由其他有权享有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人员予以一定的金钱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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