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土地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因我国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紧缺,国家鼓励民众提高土地利用率。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能在地下很深的地方对土地进行开发与利用,这使得土地资源的使用效能大大提高。比如,在城市地上建筑物之下统一规划建设地铁及其附属设施,在广场下建设地下商业步行街,利用地上空间建造过街天桥,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停车场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等等,这些都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典型事例。
分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按同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其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有所区别。
此外,如在进行地下建筑物建造施工过程中挖出了文物、矿藏等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占有,并须立即上报。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