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一体原则
房地一体原则,指当转让、抵押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并转让、抵押;当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也要一并转让、抵押。前者俗称“地随房走”,后者俗称“房随地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规定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中的“地随房走”。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此规定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中的“房随地走”。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此规定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中的“地随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