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是,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民法典规定的“转让”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出售”概念类似,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互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出资”,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