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明确,居住权是根据合同约定得来的权利,是一种对他人所有之物行使权利的他物权,因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可归类为用益物权,使用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通过合同设立。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居住权合同效力的判断可参照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合同生效只是进行居住权设立的前提条件,居住权登记才是居住权设立的最后生效要件。也就是说,签订合同与进行登记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通过遗嘱设立。民法典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以有偿设立为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