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登记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这是因为登记是对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而评估是对价值的确定。价值的确定及大小问题与公示无关。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登记的效果是公示,如果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话,就没有必要进行重复登记。重复登记只会增加当事人和登记机构的工作量,浪费资源。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超出登记职责不仅是滥用权力的表现,而且违反了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的“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应当坚决制止,以提高办事效率,避免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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