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措施
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民法典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非经由登记生效,而是经由登记使其具有对抗效力。登记之后,如承包人再与其他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后签订的合同则不受法律保护。允许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登记,使其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有利于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一块地的土地经营权同时转让给多人,或是随意解除合同,保护了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