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登记簿
自然资源登记簿的样式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已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通过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主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
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三)其他相关事项。
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对地表、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进行记载,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中央委托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登记为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空间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
自然资源登记簿由具体负责登记的各级登记机构进行管理,永久保存。自然资源登记簿和附图应当采用电子介质,配备专门的自然资源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